(2013)乐乔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君业与刘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业,刘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乔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君业。被告刘永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业与被告刘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永义银行存款200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