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项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程传民诉被告卢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民,卢红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项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程传民,男,195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水寨办事处。被告卢红雷,男,1966年生,住住项城市水寨办事处。原告程传民诉被告卢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红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传民诉称,我与被告卢红雷于2005年合伙投资做生意,后经双方协商散伙,经核算被告应退我投资款8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06年底还清,2010年11月,我与高有良一起到山东济南找到被告,期间又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至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卢红雷偿还欠款82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卢红雷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卢红雷在山东济南有一工程,由于被告资金不足,让原告程传民与案外人高有良加入投资,经三人协商该工程由他们三人合伙经营,后来由于三人发生矛盾,不能再在一起经营,经协商散伙,由被告卢红雷接手该工程,经核算被告卢红雷欠程传民款82000元,于2005年11月向原告及高有良分别出具欠条,并约定2006年年底还清。到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推拖至今,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红雷偿还欠原告程传营款8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卢红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淑琴审 判 员 高必瑞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红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