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吴官清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官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288号罪犯吴官清,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经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2010)四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二0一二年一月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吴官清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官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