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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茂杰与张修建、高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杰,张修建,高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977号原告:陈茂杰,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修建,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振华山庄别墅区。被告:高邦玲,女,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杰撤回对被告张修建、高邦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