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甄国锋与王瑞明、倪亚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国锋,王瑞明,倪亚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甄国锋,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瑞明,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倪亚嫔,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甄国锋与被执行人王瑞明、倪亚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梨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瑞明、倪亚嫔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