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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翠某诉刘俊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某,刘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翠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杨存赦,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4日。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某诉被告刘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武生代理审判员  朋礼奎人民陪审员  侯传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