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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一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横民一初字第1175号陈家锋与黄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锋,黄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1175号原告陈家锋,男。被告黄娟,女。系横县双金钻酒店负责人。原告陈家锋与被告黄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锋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开始与被告共同达成酒店广告制作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制作费用金额为18185.7元,被告分别在2012年10月20日和2013年7月11日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6000元和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广告制作费10185.7元没有支付。就欠款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广告制作费10185.7元。原告陈家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电脑咨询单》1份,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3、《广告制作清单》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广告制作费。被告黄娟没有答辩,亦没有任何证据向本院提供。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陈家锋于2012年9月25日与被告黄娟达成酒店广告制作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制作服务。从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被告在原告处共产生广告制作费用18185.7元,其中2012年10月20日被告支付了6000元的广告制作费,余款12185.7元未付。2013年5月30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2012年双金钻海鲜酒楼广告制作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12185.7元未付。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支付了原告广告制作费2000元。原告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广告制作费10185.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陈家锋与被告黄娟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正当履行。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广告制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报酬。2013年5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对广告制作费用结算后,被告在原告出具的《2012年双金钻海鲜酒楼广告制作单》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广告制作费12185.7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在2013年7月11日已支付原告2000元广告制作费,因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1018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娟支付原告陈家锋广告制作费10185.7元。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黄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蒙之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春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