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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元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庆,马小婷,徐爱玲,刘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庆。被执行人马小婷。被执行人徐爱玲。被执行人刘美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庆与被执行人马小婷、徐爱玲、刘美玉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