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赵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苍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与陆某在本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本院因此作出了(2008)苍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赵某与陆某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苍梧县龙圩镇明新街北二巷11号的房屋归儿子赵善权、赵楚淇二人共同所有,从还清房屋抵押贷款之日起即转户给赵善权、赵楚淇。2011年12月,被告人赵某伪造了一份本院的(2008)苍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修改为:赵某与陆某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苍梧县龙圩镇明新街北二巷11号的房屋归赵某共同所有,从还清房屋抵押贷款之日起即转户给赵某。并将原民事调解书上的“苍梧县人民法院”印章复印在伪造的民事调解书的落款处。2011年12月7日,赵某用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向苍梧县房产管理所申请将房屋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在取得过户后的房产证后即向苍梧县的工商银行办理了33万元的15年期房屋抵押贷款,致使该房屋无法按调解书确定转户给赵善权、赵楚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陆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人伪造的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办理房产转户登记的相关材料、委托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确认被告人的情形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文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东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