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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唐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杭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又不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诉请要求与被告杭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诉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唐某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