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红英诉被执行人罗云利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英,罗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罗红英,女,汉族,农民,住旬阳县白柳镇。被执行人罗云利,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白柳镇。申请人罗红英诉罗云利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割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罗红英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59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旬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