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衣启峰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衣启峰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287号罪犯衣启峰,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3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4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衣启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衣启峰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