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姚吉梅与屠光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吉梅,屠光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姚吉梅,农民。被告:屠光辉,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吉梅与被告屠光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姚吉梅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吉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