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海宽与朱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宽,朱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2516号原告:王海宽,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朱为德,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我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宽与被告朱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为德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瑾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