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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香法执民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浩然、刘超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浩然,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香法执民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康浩然。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香法执民字第3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超及其妻许亚丽名下银行存款4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超及其妻许亚丽名下银行存款46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