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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董占付与张德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付,张德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董占付。被告张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付与被告张德宁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占付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占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董占付负担。审判员  李学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