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董占付与张德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付,张德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董占付。被告张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付与被告张德宁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占付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占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董占付负担。审判员 李学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