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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梁西安与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西安,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89号原告:梁西安,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纯,男。被告:西安碑林博物馆,住所地:西安市三学街15号。法定代表人:赵力光,馆长。委托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西安与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西安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西安撤回起诉。诉讼费796元,退给原告梁西安。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