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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古乾等6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峨县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张古乾,罗秀云,张古付,李艳萍,张银华,管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甘实超,乡长。被执行人张古乾,男。被执行人罗秀云,女。被执行人张古付,男。被执行人李艳萍,女。被执行人张银华,女。被执行人管通兴,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古乾等6人排除妨碍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33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2)峨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是:申请人天峨县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在施工建设职工保障性住房过程中,被执行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古乾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排除妨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行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2)峨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 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