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荣双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孟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双明,齐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荣双明。被执行人齐孟云。本院在执行荣双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孟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