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荣双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孟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双明,齐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荣双明。被执行人齐孟云。本院在执行荣双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孟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