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仕强,深圳市金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3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罗仕强。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么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良,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罗仕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以下简称130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罗仕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罗仕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一、深圳市金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于2011年3月29日发出深规土滨(2011)39号文件《关于督促xxxx花园项目整改的通知》,该通知是发给金利源公司。正是该违建行为造成不能通过规划验收,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的真正原因。该证据金利源公司本提交给仲裁庭,在2012年1月5日罗仕强与金利源公司深仲受字(2011)第810号案开庭时,仲裁员要求金利源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证据,但金利源公司从未提交过上述证据。2、金利源公司未能提交2010年4月18日其与xx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xxxx花园房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款发票,该证据证实所有房屋改建的施工和规划设计等都是金利源公司的行为,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容14项,其中就包括了搭建楼板,工期80天,即2010年4月30日到2010年7月20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万元。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一)金利源公司提交的2012年3月22日xx公司出具的《证明》是金利源公司伪造的,xx公司与罗仕强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上的公章也是假的,该协议的内容也不是xx公司出具的。xx公司在2008年、2011年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盖的公章与上述两个公章是完全不一致的。(二)从客观事实上罗仕强与xx公司从未商谈过房屋装修事宜,是金利源公司将xx公司盖好公章的格式合同交由罗仕强签名的。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对关键的事实证据没有经双方质证,仲裁庭认定“罗仕强所购房屋搭建了楼板”缺乏事实证据。金利源公司没有提供申请人所购房屋搭建楼板的证据,只是在辩论阶段提及此房有搭建楼板,罗仕强在辩论时一再声明所购房屋没有任何搭建装修,仍是毛坯房状态,仲裁庭对这一重大事实问题没有进行质证,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草率认定存在搭建楼板是违反法定程序。四、仲裁委领导有枉法裁决行为。金利源公司答辩称:一、130号裁决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裁决结果公允,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二、罗仕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裁之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1、关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罗仕强提起仲裁请求金利源公司向其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金利源公司就涉案房地产迟延通过规划验收,导致迟延通知罗仕强办理房地产证的原因,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充分的证据,罗仕强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双方还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2011年3月29日发出的深规土滨(2011)39号文,《关于督促xxxx花园项目整改的通知》、2011年4月22日答复业主上访人《关于盐田区xxxx花园相关问题(深办访xxx-xxx)的复函》以及2011年12月20日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金利源公司发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1年12月21日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发出的《关于xxxx花园违约建设查处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130号裁决中对此亦有记载和评论。至于金利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xxxx花园房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款发票,则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不影响案件的裁决。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2、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第一,罗仕强所称xx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出具的《证明》公章有假,无以为凭,纯属虚构。第二,罗仕强所购涉案房地产,室内楼板已经由xx公司搭建完成,罗仕强增加室内有效使用面积的合同目的业已实现。所以,在本案中,罗仕强所谓证明公章的真伪问题不仅无凭无据,不可采信,而且也无任何实际意义。罗仕强向本院申请对xx公司进行调查,证实该公司出具《证明》的真假及公章的真伪。xx公司员工叶某和利某在调查笔录中称:xx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协议上的公章是xx公司盖的,同时该公司与金利源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公司在xxxx花园的装修项目是依据上述《房屋施工协议》和《施工承包合同》来做的,并提及《证明》上的公章是否是xx公司盖的不清楚。罗仕强对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明》不是xx公司出具的。金利源公司对调查笔录质证意见如下: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证明》确实是xx公司出具的,xx公司在诉讼案件中有自认。罗仕强提交了七份证据:证据一、(2013)深仲裁字第130号仲裁裁决书。证据二、《xxxx花园房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明罗仕强购买的房屋,房屋改建施工是金利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由金利源公司完成的改建施工。证据三、罗仕强与xx公司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和2012年3月22日的《证明》(复印件),证明两份文件上的公章是伪造的。证据四、仲裁员冯某出具的关于仲裁案件裁决的意见。冯某认为导致迟延办证是金利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业主的行为。证据五、深圳市国土局滨海分局2011年3月29日的《关于督促xxxx花园尽快整改的通知》(复印件),证明了违建的具体范围,是金利源公司违建而不是业主违建。证据六、xx公司年检报告(复印件),该报告上的公章是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加盖的,该报告上的公章与《房屋施工协议》和《证明》上的公章不一致。证据七、另案仲裁员冯某的意见两份(原件)。仲裁员冯某的意见很明确,业主不存在违建问题,所有延期办证的问题都是由金利源公司造成的。金利源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二《施工承包合同》的真实性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该合同签订的前提在合同第1页上有明确记载即“鉴于xx公司系与xxxx花园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方,金利源公司系xxxx花园投资开发商,且负有…监督业务”。房屋施工协议签订在前,这份合同签订在后。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三房屋施工协议以及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四对冯某的仲裁意见,认为来源不正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五通知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没有通过验收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证据六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复印件,金利源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七冯某出具的两份裁决意见,金利源公司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金利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xx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以及2012年3月22日出具的《证明》都是真实的,证明了凡是与蛇口公司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的业主,对其楼板的搭建都已完成。2、(2013)深立民终字第5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罗仕强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二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查明: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罗仕强与金利源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的仲裁条款和罗仕强的仲裁申请,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了罗仕强与金利源公司有关前述合同争议一案。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3月30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2012年6月6日,仲裁庭作出(2012)深仲裁字第39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罗仕强的仲裁请求。因罗仕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书,2012年9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仲裁委员会发出(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09号《重新仲裁通知书》,认为金利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本案。仲裁委员会同意本案重新仲裁。2012年12月28日,仲裁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罗仕强仲裁请求如下:1、金利源公司应支付延期办理房地证的违约金人民币388,179元给罗仕强(自2011年4月26日计至房地产证登记之日2012年8月6日)。2、维持原仲裁请求第5项,即本案仲裁费44,284元,保全费5,000元及因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即深仲受字(2011)第810号案的仲裁费9,540元由金利源公司负担。仲裁庭查明的基本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1日,罗仕强与蛇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施工协议》,主要约定:“一、罗仕强委托xx公司对罗仕强所购xxxx花园房屋进行施工。二、施工时间为xxxx花园竣工验收,罗仕强入伙之日起6个月内。三、罗仕强同意xx公司作此结构变动,并声明xx公司无需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xx公司施工后对房屋结构的变动概与金利源公司无关。2009年11月13日,罗仕强与金利源公司签订了两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12年8月6日,罗仕强所购房屋办理了房地产证。2011年3月29日,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向金利源公司发出的一份《关于督促xxxx花园项目尽快整改的通知》,称:“我局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xxxx花园项目(宗地号xxxx—xxxx)存在多套住宅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部分建筑顶层及室外环境中擅自加建;挡土墙、停车位、围栏等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停车位不满足规划要求等与报建施工图不符的情形。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请你单位按报建施工图整改,以便尽快办理规划验收事宜。”2011年4月2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发出了一份《关于盐田区xxxx花园相关问题(深办访xxx-xxx)的复函》,内容如下:“信访人:您关于盐田区xxx花园相关问题(深办访xxx—xxx号信访件)来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核查,根据xxxx花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H-xxx-xxx号),栋数为7栋。我局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已发现该项目存在多套住宅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等情形,与报建施工图不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属于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我局已向xxxx花园项目用地单位发出《关于督促xxxx花园项目尽快整改的通知》,督促其尽快按报建施工图纸整改,目前尚未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1年12月20日,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金利源公司发出的一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下列行为:xxxx花园项目现状与报建图纸不符:l、挡土墙、停车位、围栏等超出用地红线范围;2、多套住宅内擅自加建楼板,2层高阳台擅自加建、改建、部分建筑顶层擅自加建;3、室外环境中擅自加建数根建筑;4、3号楼附属半地下室增加了楼电梯,地面层楼梯加盖;5、1号楼B座1层架空绿化改成售楼处;6、停车位未按报建图纸建设、不满足规划要求。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于2012年2月20日前,按照报建图纸进行改正、修复。3、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理、搬迁、修复等费用由你(单位)承担。”2011年12月21日,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发出一份《关于xxxx花园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按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xxxx花园项目信访协调会议纪要(二)》(盐会纪(2011)xx号)及《xxxx花园和八百麓居项目规划验收协调会议纪要》(盐会纪(2011)xx号)精神,我局对xxxx花园项目在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未按已批准施工图纸进行建设的行为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整改。建议贵局按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办理。”2012年1月20日,金利源公司的xxxx花园取得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罗仕强曾于2011年9月13日提起的对本案金利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深仲受字(2011)第810号。罗仕强请求裁决金利源公司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后因罗仕强撤回了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撤案决定书并决定该案仲裁费9540元由罗仕强承担。仲裁庭就双方的争议作如下分析和处理:一、关于罗仕强请求的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问题。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对信访者的《关于盐田区xxxx花园相关问题(深办访xxx-xxx)的复函》的内容,xxxx的房屋存在多套住宅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等情形,导致xxxx花园项目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从而影响了购房者办理房地产证。证据显示,xx公司根据与罗仕强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在罗仕强所购房屋内搭建了楼板。仲裁庭注意到,罗仕强与金利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无房屋内搭建楼板赠送面积的约定,仅从合同角度尚不能认定金利源公司具有过错。但从现有其他购房者均与xx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施工协议等情形来看,施工协议应该是由金利源公司安排和介绍签订的。由于该项搭建与原建设工程规划不符,是影响了xxxx花园项目规划验收的原因之一,并从而导致房地产证延误办理,金利源公司应负有一定责任。但罗仕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主体,其签署房屋施工协议时应清楚明了协议内全部条款。即,对于购买的房屋将通过该协议增加房屋面积。而房屋面积的增加,则需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局部变更。协议中第五条第4、5约定了罗仕强知悉这一变更并认可xx公司和金利源公司与该项施工无责任。这说明协议已经表明增加房屋面积会有风险。罗仕强仍然选择签订该协议,说明罗仕强愿意承担该风险,其应对履行协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现该项施工后来成为未能尽早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原因之一,延误了房地产证的办理,罗仕强将这一风险的全部责任均归责于金利源公司,与事实不符,仲裁庭不予认定。罗仕强应对房屋面积增加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搭建楼板增加了面积,罗仕强是受益者、办理房产证的延误还有其他购房者在阳台违规搭建的原因以及金利源公司又成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房地产证已不存在障碍等因素,仲裁庭认为,对罗仕强主张的延期办证违约金予以部分支持。二、关于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于2011年3月29日及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1年12月20日向金利源公司发出的通知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职能部门。对比2011年3月29日和12月20日的通知内容,需整改的事项基本相同。滨海管理局于2011年4月22日的复函,除了擅自加建楼板、阳台加建改建外,并没有提及其早前在3月29日整改通知中涉及的其他需整改事项,并且明确说明“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是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另外,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1年12月20日向金利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于21日又向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发函,建议滨海管理局按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即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事宜。仲裁庭认为,假如金利源公司的建设工程于2011年12月20日还存在着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可能又在第二天建议滨海管理局为金利源公司办理规划验收。据此,仲裁庭认为,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1年12月20日向金利源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不能作为因金利源公司的原因影响了规划验收的证据。“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依然是影响本案工程规划验收的直接原因……仲裁庭裁决如下:一、金利源公司向罗仕强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99,497元;二、驳回罗仕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罗仕强预交的仲裁费44,284元由罗仕强承担42,022元,金利源公司承担2,212元并径付罗仕强。以上应付款项,金利源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另查明:已生效的(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查明:2012年3月22日,xx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后方陆域xxxx花园之业主,凡与我司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的,我司均按该施工协议之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协议义务。”金利源公司与xx建安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载明:蛇口建安公司系与xxxx花园业主签订《房屋施工协议》的工程施工方;金利源公司系xxxx花园项目的投资开发商,且负有为与xx建安公司签订《房屋施工协议》的业主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的进度与工程质量有监督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根据罗仕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利源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裁决依据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三、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罗仕强的其他撤裁理由是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一。1、罗仕强主张金利源公司隐瞒了《关于督促xxxx花园项目尽快整改的通知》,涉案仲裁裁决显示仲裁庭在查明的事实部分已经采纳了该证据,因此不存在隐瞒该证据影响公正裁决的问题。2、罗仕强主张金利源公司隐瞒了其与xx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款发票。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金利源公司确与蛇口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但在仲裁审理期间未向仲裁庭提交。其次,关于金利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款发票是否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第一,关于延期办证的责任问题,仲裁庭认为业主与xx公司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是由金利源公司安排签订的,即已经认定了金利源公司在房屋内部搭建楼板增加面积方面的作用。仲裁庭认为房屋内部搭建楼板是影响规划验收的原因之一,并从而导致房地产证延误办理,金利源公司应负有一定责任。仲裁庭同时认为罗仕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签署《房屋施工协议》时应清楚明了协议内全部条款。协议已经表明了增加房屋面积会有风险,而罗仕强仍然选择签订该协议,说明其愿意承担该风险,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仲裁庭综合罗仕强是搭建楼板增加面积的受益者、办理房产证延误还有其他原因以及金利源公司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因素,对罗仕强主张的延期办证违约金予以部分支持。本院认为,尽管金利源公司没有提交《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但是仲裁庭已经认定其在搭建楼板问题上负有一定责任。第二,《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已明确金利源公司负有为与xx公司签订《房屋施工协议》的业主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的义务,并非取代《房屋施工协议》。因此,金利源公司是否提交上述证据均不影响仲裁庭对延期办证责任的认定。综上,罗仕强主张金利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首先,仲裁庭查明的事实显示《证明》不是仲裁庭裁决根据的证据。其次,关于罗仕强与xx公司签订《房屋施工协议》内容及xx公司公章的真伪。xx公司在本院调查笔录中称其与业主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协议上的公章是xx公司盖的。因此,罗仕强称《房屋施工协议》的内容及xx公司公章是伪造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房屋施工协议》的相对方xx公司已确认协议上的公章是该公司印章,因此,对罗仕强要求鉴定公章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罗仕强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罗仕强认为对关键事实证据没有质证,但没有指明是哪份证据。其认为仲裁庭认定“罗仕强所购房屋搭建了楼板”缺乏事实证据,金利源公司没有提供罗仕强所购房屋搭建楼板的证据,仲裁庭对这一重大事实问题没有进行质证。本院认为上述意见均是对仲裁庭认定事实有异议,并非双方提供的特定证据未经质证。因此,罗仕强所提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关于争议焦点四,罗仕强提出深圳仲裁委员会领导有枉法裁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撤裁法定理由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罗仕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仲裁员及深圳仲裁委员会领导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因此,此项撤裁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罗仕强申请撤销(2013)深仲裁字第130号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罗仕强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13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罗仕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