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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姚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姚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应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原告姚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