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姚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姚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应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原告姚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