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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正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正民初字第0099号原��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功友,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