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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钊与被告周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钊,周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王钊,男,汉族。被告周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钊与被告周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钊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建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