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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段爱聪与太原朝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爱聪,太原朝阳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02号原告段爱聪,女,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朝阳医院,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俊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聪诉被告太原朝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1827.2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段爱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原朝阳医院银行存款五十三万一千八百二十七元二角一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