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明诉被告宝鸡市恒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明,宝鸡市恒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高志明,男,生于1979年2月5日,汉族,原系宝鸡市恒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团结花园。被告宝鸡市恒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昊,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明诉被告宝鸡市恒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志明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志明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