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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赖文莲与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莲,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赖文莲,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703102920,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同心村8组40号。被告: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53号中茵大厦A座四楼东408室。负责人:黄伟平。被告: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626室。法定代表人:黄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文莲诉被告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文莲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文莲撤回对被告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彼岸恒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文莲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