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力坚。委托代理人钱来善。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高强。委托代理人李金燕。委托代理人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