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贠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4日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原告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4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2007年8月23日女儿贠某某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在之后的家庭生活中矛盾不断,原告为了家庭完整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多次和被告沟通均无改观。2011年初被告无故外出不归,原告经多方找寻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育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3年2月19日沣东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1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3、因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4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8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贠某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底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外出至今不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敬互爱之前提和睦相处,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不归,致双方互不能尽夫妻义务,表明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贠紫璇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于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本案对此不予涉及,原、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贠某某由原告贠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贠某某抚育费200元(至贠某某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