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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317号罪犯刘华,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挪用公款、贪污罪,于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经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2003)四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二00七年十月减刑一年;二0一一年七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十一年二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刘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执行机关检察人员现场开庭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