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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郑华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乐。被申请人:郑华新。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华新发生追偿权纠纷,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上海华久电器有限公司股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黄祥云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里渔村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华新所持有的上海华久电器有限公司16%股权。冻结金额以190万元为限。二、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上海华久电器有限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郑华新支付股息(红利),被申请人郑华新亦不得自行转让被冻结的股权。三、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黄祥云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里渔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40F0023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