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传宇与陈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宇,陈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邓传宇,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书银,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传宇与被告陈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旗于2013年7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传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传宇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