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韦某某,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审 判 员 徐 戈代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