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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高A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A,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875号原告高A,女,农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法定代表人于A,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诉讼代表人李A,该组组长。原告高A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委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XX二组的诉讼代表人、被告XX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小生长在被告村组,户口在被告村组,且在被告村组享有承包地,多年来,原告一直享受着村民权利,履行着村民义务,2011年,原告分得了第一批征地款49660元,但被告XX二组于2012年元月第二次给其他村民每人又分配了46500元征地款,却没有给原告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46500元。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事实正确,但原告应否分得第二次的征地款46500元,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高A出生于XX二组,其户籍按政策登记在XX二组,原告以XX二组村民的身份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2011年12月16日,原告与李B登记结婚,但李B的户口是陕西省XX县居民户口,原告的户口未能迁至丈夫所在地。2010年,被告XX的部分土地(包括XX二组的土地在内)被航天管委会征用;2011年10月21日,XX委会公布了《XX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被告XX二组按照该分配方案,于2012年1月向本组其他村民按照每人49660元的标准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该款已向原告发放。2012年6月15日,被告XX委会公布了《XX征地补偿费第二次分配方案》,之后,被告XX二组按照每人46500元的标准向本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同时,未向原告发放该笔款项。原告多次索要并无结果,遂于2013年7月2日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该款。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方则坚持辩称意见。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举证了自己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丈夫李B的家庭户口本、原告家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证据,称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属于被告的村民,且结婚后户口未能迁出有客观原因,所以应该在被告村组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并分得征地款的事实。被告方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坚持辩称意见,不同意与原告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有关书证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高A在结婚后,其户籍并未迁出实因国家户籍政策的限制,故原告理应具有被告村组的村民主体资格,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况被告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是失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该项基本权利不容侵犯,故被告XX二组向其他村民每人发放征地款46500元却未向原告发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要求被告XX二组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XX委会参与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且对征地款的发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故应当与被告XX二组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A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465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2元,原告高A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第二村民小组承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XX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