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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孔某某,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逯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逯某甲。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才知性格不合,常因一些琐事吵架生气,自2012年春节被告外出后,不再与我联系,被告也没有回家,至今下落不明,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逯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逯某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2年春节至今,被告外出,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被告失去联系,被告现已下落不明。为此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经做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书证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生有子女,但因被告长时间外出,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现又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逯某甲应随原告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逯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逯某甲随原告孔某某生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先锋审判员  谷家俊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