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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诚昆盗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诚昆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诚昆。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诚昆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诚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为筹集毒资,被告人黄诚昆伙同黄党秀、苏桂花三人先后三次窜到在妙镇在妙村的七坡林场桉树林地盗伐桉木,并雇请司机李宏高将林木运输到在妙圩销售。前两次共获赃款约1200元。2009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黄诚昆伙同黄党秀、苏桂花雇请李宏高运输桉林木时,黄党秀和李宏高被当场抓获。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砍伐的桉树共151株,总蓄积量为6.8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诚昆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诚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韦伟龙、李宏高、苏桂花的证言、被害人卢世才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认定书、情况说明、同案犯黄党秀的供述、被告人黄诚昆的供述、被告人黄诚昆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诚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诚昆犯盗伐林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诚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诚昆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蒙海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