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永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7号罪犯陈永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陈永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永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4个,并被评为2012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提请减刑二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按时完成了各种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斌减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原并处罚金90000元不变(已交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