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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新密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焕枝诉郭保山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枝,郭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新密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张焕枝,女,汉族。被执行人郭保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新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焕枝诉郭保山财产纠纷一案中,于1999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保山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