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毅、赵雅玲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周毅,赵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法定代表人樊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毅,男,汉族,1977月7月26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迎宾街141号2号楼3单元501号。被执行人赵雅玲,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迎宾街141号2号楼3单元501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06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毅、赵雅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毅、赵雅玲银行存款178182.32元(含申请执行费2420.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