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红亮诉黄震、付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李红亮,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坤。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告黄震,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付自红,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原告李红亮诉被告黄震、被告付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红亮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2013年7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坤、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震、被告付自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亮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6号楼C单元4-5层401号房产以4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李红亮,并经安阳市殷都公证处于2011年12月19日对该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二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李红亮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原告李红亮于2011年12月19日依协议约定向二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50000元,但原告李红亮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二被告无理拒绝。原告李红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李红亮办理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6号楼C单元4-5层401号房产过户手续,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震未予答辩。被告付自红辩称,原告李红亮对法院隐瞒了真实情况,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并未实际履行,二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李红亮的任何房款,因此,原告李红亮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于一份无效的协议,法院不应当采纳。原告李红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原告李红亮与被告黄震、被告付自红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载明:“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6号楼C单元4-5层401号私有房产售给乙方,产权证号:私1331038753号,乙方自愿购买;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总售价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小写¥450000 ̄),付款及交房方式为: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给甲方;……四、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事宜,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一切费用是指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的包含新老税费的所有费用);……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甲方(卖方):黄震、付自红,乙方(买方):李红亮,2011年12月16日”。被告黄震于2011年12月19日为原告李红亮出具了一份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李红亮买房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 ̄),黄震,2011年12月19日”。同日,被告黄震、付自红与原告李红亮就双方签订的2011年12月16日《房屋买卖协议》进行公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公证处于2011年12月19日出具(2012)安殷证民字第029号公证书载明:“黄震、付自红与李红亮于2011年12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均属实;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该《房屋买卖协议》项下之房屋权属转移,自安阳市房屋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另查明,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6号楼C单元4-5层401号”该房屋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1331038753号”,土地证号为“安阳市国用(32)第1536C4**号”,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被告黄震;被告黄震与被告付自红于1997年7月22日领取结婚证,两人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红亮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收到条、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亮与被告黄震、被告付自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原告李红亮按合同的约定交付所有房款,被告黄震、付自红未协助原告李红亮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原告李红亮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李红亮办理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6号楼C单元4-5层401号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震、付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李红亮办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6号楼C单元4-5层401号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震、付自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