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新法立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某某,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新法立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某某,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韦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再审申请人冯某某与被申请人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某某申请再审称:2010年10月14日,韦某某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本人承担同居时所生子女韦某甲的抚养费。法院受理后,作出(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非婚生儿子韦某甲由原告韦某某抚养,被告冯某某从2011年起,于每年的9月20日前支付韦某甲一年的抚养费3600元给原告。二、被告冯某某有探视儿子韦某甲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由原、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人当时认为韦某甲是本人的亲生儿子,有出生证为凭。但在2012年12月11日,本人同韦某某、韦某甲因办理出境申请事宜,通过清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向广东省公安厅提交DNA检测申请书,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科经检测后,于2013年4月27日发回有关检验结果,本人才发现韦某甲与本人不符合亲生关系。之后,韦某某也承认韦某甲不是本人的亲生儿子。基于以上事实,由于韦某甲不是本人亲生儿子,本人没有对其抚养的义务,(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查明:冯某某与韦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同居。同居期间,韦某某于2005年9月20日在清城区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韦某甲。后来因双方意见不合,感情出现分裂,于2008年分开,韦某甲一直由韦某某抚养。2010年7月14日,韦某某补办了韦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为J440689493,并于2010年9月1日跟随韦某某办理了入户手续。2010年10月14日,韦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将韦某甲判归韦某某抚养并要求由冯某某承担抚养费。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非婚生儿子韦某甲由原告韦某某抚养,被告冯某某从2011年起,于每年的9月20日前支付韦某甲一年的抚养费3600元给原告;二、被告冯某某有探视儿子韦某甲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由原、被告另行协商处理。该调解书在2010年10月15日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1日,韦某某申请携带韦某甲去香港定居,按清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的要求,需要对冯某某、韦某某、韦某甲三人作DNA检测。2013年4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函告清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说明检测编号QY00042C的检测结果是与父亲不符合亲生关系,与母亲符合。为此,冯某某找韦某某证实,韦某某承认韦某甲不是冯某某亲生儿子。冯某某认为韦某甲并非其亲生儿子,没有对其抚养的义务,原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故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本院(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冯某某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韦某甲的出生证、(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603号调解书、DNA检测申请书、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文件、声明等证明材料。韦某某也提供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3年5月1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穗司鉴字形0130400100758号),证明韦某甲是其与他人所生。经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韦某某对冯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表示同意撤销本院(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冯某某在2013年4月27日接到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DNA检测结果后,才知道韦某甲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便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韦某某在调解时提供的韦某甲的出生证,使冯某某错误认为韦某甲是其亲生儿子,在此基础上达成愿意承担抚养费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并非冯某某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冯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钟桂洪审判员  丘志明审判员  谢云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智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