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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城仕杰座公寓业主委员会与宋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城仕杰座公寓业主委员会,宋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金华市城仕杰座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凤山街383号8506室。法定代表人丁一鸣,主任。被告宋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城仕杰座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宋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城仕杰座公寓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城仕杰座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城仕杰座公寓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