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梁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路15号。负责人陈建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禄明。系该行风险经理。被告梁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诉被告梁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有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撤回对被告梁有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