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有灿与李星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灿,李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徐有灿,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星球,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有灿与被执行人李星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星球已经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荔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