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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有灿与李星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灿,李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徐有灿,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星球,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有灿与被执行人李星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星球已经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荔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