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新鑫出租汽车中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新鑫出租汽车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唐山市新鑫出租汽车中心,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164号。法定代表人何章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新鑫出租汽车中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新鑫出租汽车中心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新鑫出租汽车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新鑫出租汽车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