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霞与被告魏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霞,魏华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宋霞,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桂林路交汇处福荣家园1单元三楼中户。身份证号41237197407183387.被告魏华云,女,194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桂林路交汇处福荣家园1单元1楼东户。身份证号412301194202274560.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霞与被告魏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霞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