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永才、刘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永才,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永才,男,汉族,农业户口,1968年7月18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刘梅,女,汉族,农业户口,1970年10月12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系李永才之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14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才、刘梅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才、刘梅于2013年7月28日前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才、刘梅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永才、刘梅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远贵审判员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添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