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秦红利与张小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利,张小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秦红利。被告张小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红利诉被告张小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贵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红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红利承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