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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占祥与于素琴、王文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占祥,于素琴,王文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占祥,男,1951年12月25日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素琴,女,1945年9月13日生,满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和,男,1931年10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再审申请人王占祥因与被申请人于素琴、王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三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占祥申请再审称:借款事实:自2001年至2009年我向被申请人共借款3次,第一次借款是2001年借款15000元,被申请人要利息5000元,之后双方于2004年就该笔借款签定了2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二次借款是2008年1月1日因申请人妻子患病向被申请人借款3000元,但未给钱时被申请人就要求申请人打了一张4000元的借条,被申请人将借条拿走。去被申请人家取钱时,被申请人招呼喝酒吃饭,并要求申请人打一张1万元的借条。申请人乘着酒兴就又打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将先前打的4000元的借条也忘记要回来了。这样实际3000元的借款却变成了10000元和4000元两笔借款。等申请人从北京回来找被申请人要4000元的借条时,被申请人说已经撕掉了,申请人也就相信了。但申请人感觉借款3000元,被要了7000元的利息,就和被申请人商量,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了张1500元的借条。第三次借款是2009年4月向被申请人借款2000元。首先,被申请人依据4000元借条诉诸法院,申请人败诉。其次,被申请人依据1万元的借条起诉申请人,申请人二审败诉。第三,2000元的借款,判申请人支付本息3200元。第四,关于1.5万元本金,5000元利息的借款,申请人用工资支付6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上附注了还款情况。后来申请人用现金偿还1.4万元。还款时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打收条,只是将借款的合同撕成两半扔在自家地上。2009年被申请人用撕掉的半张借款合同伪造借款合同将申请人起诉至法院,法院没有查明这一事实,申请人只能以用扣发的18000元工资作为还款抗辩理由。导致本案二审法院认定18000元的还款证据被使用了两次,导致申请人败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18000元扣发工作作为还款证据已经在(2012)南(南)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中被认定为证据使用。本院二审认定该18000元的扣发工资不能再次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再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它再审理由。综上,王占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占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