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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阚东平廖宗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玉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东平,廖宗英,陈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阚东平,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廖宗英,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陈玉洪,男,1968年7月4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执行阚东平、廖宗英申请执行陈玉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464号)一案中,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玉洪所有的川QX6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了巨声拍卖公司对该车进行拍卖。现被执行人陈玉洪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 泽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