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阚东平廖宗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玉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东平,廖宗英,陈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阚东平,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廖宗英,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陈玉洪,男,1968年7月4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执行阚东平、廖宗英申请执行陈玉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464号)一案中,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玉洪所有的川QX6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了巨声拍卖公司对该车进行拍卖。现被执行人陈玉洪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 泽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