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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鲍浙与何国荣、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浙,何国荣,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57-2号原告:鲍浙。委托代理人:郑忠东。被告:何国荣。被告: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浙诉被告何国荣、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浙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鲍浙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超